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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八期)


2019429日,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八期),全文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总体情况

 

2019413-425日,40家事务所共为1147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详见附表1),其中,沪市主板427家,深市主板112家,中小企业板306家,创业板302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有1136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6家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7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2019425日,40家事务所共为2629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详见附表2),其中,沪市主板1102家,深市主板339家,中小企业板637家,创业板551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有2614家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8家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1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1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2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2019413-425日,40家事务所共为535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附表3),其中,沪市主板406家,深市主板112家,中小板16家,创业板1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52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2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6家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2019425日,40家事务所共为1460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附表4),其中,沪市主板1067家,深市主板339家,中小企业板48家,创业板6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1454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22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6家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二、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

 

(一)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ST康达。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由于前管理层部分人员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及部分预付投资款商业实质存疑而发表保留意见。

 

康达尔公司于20188月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的信息,原董事长、总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罗爱华女士,原财务总监、董事李力夫先生,原法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张明华先生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尚未收到司法机关就上述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如财务报表附注6.1813.4.4所示:(1)根据康达尔公司与深圳君合民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民汇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君合民汇公司负责从建立食品安全产业链的角度在中国境内寻找优质农业项目或企业并推荐给康达尔公司,康达尔公司拟在上述寻找到的优质农业项目优先与君合民汇公司进行初步合作,具体投资比例由双方在正式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进行约定,但康达尔公司的初步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内。20181月,康达尔公司向君合民汇公司合计支付了1,500万元投资诚意金,计入“预付账款-长期资产预付款-预付投资款”。根据《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如未能在半年内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康达尔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投资合作事宜,同时君合民汇公司需在签署终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将康达尔公司预付的投资诚意金一次性退还。(2)根据康达尔公司与深圳前海光信创新并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光信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康达尔公司出资5,000万元委托前海光信公司以前海光信公司的名义投资于“深圳城市更新类项目”,投资期限2个月,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合同延期。20183月,康达尔公司向前海光信公司合计支付了5,0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根据《委托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前海光信公司依约完成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的20%分享收益,投资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前海光信公司向康达尔公司返还投资款,20186月康达尔公司收到前海光信公司退回投资款1,350万元,20187月收到前海光信公司的投资收益385,218.63元。(3)康达尔公司通过经内部审批的支付审批表于20188月以商务顾问费用名义向深圳市启晖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晖公司)分2笔转账支付3,000万元和600万元,计入“预付账款-长期资产预付款-预付投资款”,记账凭证摘要为“山海上园预付投资款”。综上所述的预付投资款合计8,750万元截至报告签发日均尚未收回,在报表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管理层尚未对下述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

1)以上投资事项及投资款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以上逾期未收回投资款的可收回性评估;

2)以上预付投资款函证时被要求按新地址转寄后退回且无法提供新的函证信息。

 

由于受到上述范围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结合前述前管理层部分人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除上述预付投资款项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异常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的交易;

22018年度发生上述交易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以及截至20181231日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可回收性;

3)上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及往来余额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2.蓝丰生化。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

 

1)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风险

如财务报表附注5-04所述,蓝丰生化持股5%以上股东王宇在2016-2017年度将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的银行资金划转至与王宇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账户,形成对蓝丰生化资金的累计违规占用余额为35,685.63万元;20186月王宇通过陕西新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代其偿还2,000.00万元;20189月,为避免因王宇未能支付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利息导致股票减仓的重大损失继而加大蓝丰生化收回王宇违规占用资金的风险,方舟制药代王宇垫付国元证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利息3,320,514.60元;截止20181231日,王宇违规占用资金余额为34,017.68万元。 20181224日,蓝丰生化、方舟制药与蓝丰生化的控股股东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投资”)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蓝丰生化将拥有对王宇及其关联方因资金占用形成的应收款债权本金 33,685.63万元及由此衍生的孳息(具体金额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分别转让给苏化集团及格林投资,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需经蓝丰生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日,苏化集团、格林投资与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陕核集团”)、陕西金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核投资”)共同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债务代偿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约定苏化集团和格林投资向金核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蓝丰生化股份总计6,8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同时,将苏化集团、格林投资对蓝丰生化所负债务中的25,000.00万元转由金核投资代为偿还,付款期限为20181228日前。20181227日,蓝丰生化自金核投资收到按前述《债务代偿协议》约定代苏化集团、格林投资偿还的债务代偿款25,000.00万元,自苏化集团收到预付债权转让款7,500.00万元,自格林投资收到预付债权转让款2,500.00万元,合计35,000.00万元,存入由蓝丰生化开立的苏化集团与金核投资共管的银行账户。因蓝丰生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2019319日,苏化集团及格林投资与中陕核集团、金核投资共同签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①若因蓝丰生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和其他重大原因等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的,各方可依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等原协议。自收到对方发出的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7日后,原协议自动终止。②苏化集团、格林投资应配合将共管账户内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10,000.00万元及债务代偿款25,000.00万元共计35,000.00万元以及该笔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全额转至由金核投资开立的与苏化集团共管的银行存款账户。 2019326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蓝丰生化将金核投资、苏化集团、格林投资收到的代偿及预付债权转让款及孳息,合计35,024.46万元,存入由金核投资开立的与苏化集团共管的银行存款账户。 蓝丰生化管理层考虑:在前述《债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债务代偿协议》订立的基础上,金核投资、苏化集团和格林投资分别将债务代偿款、预付债权转让款合计35,000.00万元存入共管的银行账户,估计收回相关资金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暂按王宇占用资金余额的账龄计提坏账准备3,385.16万元。 鉴于苏化集团、格林投资受让蓝丰生化对王宇及其关联方因资金占用形成的应收款债权尚未经蓝丰生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金核投资代偿有关债务与受让有关股份的一揽子方案的协议存在蓝丰生化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等原因导致解除的可能,加之对王宇违规占用资金所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措施可能的结果难以估计,我们无法就蓝丰生化应收王宇违规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要对该项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

 

2)医药业务销售收入的确认

如财务报表附注5-35所述,2018年蓝丰生化确认医药业务销售收入16,563.55万元,比上年度降低50.08%。蓝丰生化医药业务销售收入全部来源于其子公司方舟制药,方舟制药对其客户的发货大多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在对方舟制药销售收入的审计中,方舟制药提供了有关销售合同(协议)、销售发票、客户收票回执单等,但未能完整提供第三方物流公司接收方舟制药产品的确认单证、代理发运产品单证以及方舟制药客户收到第三方物流公司所发货物的签证确认信息,且方舟制药的客户对我们向其所发有关应收账款及销售收入的询证函亦存在部分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形。由于无法对方舟制药的销售开票与物流等信息进行核对,我们无法对部分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部分医药业务的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等财务报表项目是否需调整及调整的金额。

 

3)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201918日,蓝丰生化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19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蓝丰生化立案调查。截止本审计报告日,蓝丰生化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蓝丰生化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3.天龙光电。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

 

1)本期处置子公司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天龙光电于2018711日与受让方潘燕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天龙)55%的股权以2,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潘燕萍,协议规定,受让方应该于合同签订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支付800万元,工商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万元,工商变更后60天内支付1,000万元,合同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潘燕萍未支付第一笔款项的情况下,天龙光电配合潘燕萍于20180723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并退出了常州天龙董事会。公司于2019129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关违约金,目前一审审理中。截止审计报告日,潘燕萍尚未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且因为潘燕萍目前还属于公司关联方,仅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40万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次股权转让的合理性,且无法预计该笔股权转让款的未来现金流入,无法判断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预付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3所述,截至20181231日,天龙光电预付常州天龙货款余额为6,151,352.85元,由于常州天龙为天龙光电原子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2所述,2019214日,常州天龙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支付2011年为天龙光电备货产生的定做款2,075.16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案件未判决,目前无法判定判决结果,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期末与常州天龙相关的预付账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对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发出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14812日,天龙光电与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博森)签订《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约定天龙光电供应给广东博森50DRZF800高效含多晶硅铸锭炉,总货款9,500万元。截至2016619日,天龙光电完成了全部交货义务。广东博森分别于2016520日、2016615日向天龙光电出具了18台设备的产品交验合格证明书。20161110日,广东博森向天龙光电出具了32台设备的产品交验合格证明书。 截至2016614日,广东博森累计支付货款3,500万元,剩余货款6,000万元尚未支付。天龙光电已经将第一批18台设备确认收入,第二批32台设备由于未收到相关款项未确认收入,账列发出商品。 天龙光电于2018625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出诉讼,要求广东博森支付剩余6,000万元货款。常州中院于20181023日出具《判决书》((2018)04民初257),要求被告广东博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龙光电支付货款6,000万元。       天龙光电于2018625日向常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广东博森银行账户中6,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常州中院于20187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04民初257),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博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常州中院依据该裁定书,于2018815日查封了广东博森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企业内的机器设备高效多晶硅铸锭炉成套设备50台。 截至审计报告日,广东博森尚未支付剩余货款。 20181231日,天龙光电对该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该批发出商品成本为41,246,156.00元,本期计提跌价准备40,062,638.76元。由于无法获取该批设备的公允价值,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准确性。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天龙光电,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4.*ST金泰。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

金泰股份公司本部2018年报表利润发生净亏损991.97万元,金泰股份公司本部经营困难,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职工的薪酬和社保费未按时发放和缴纳,拖欠职工的薪酬以及欠缴社保费、税款及滞纳金合计8,659.10万元。截至20181231日,金泰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累计亏损41,859.40万元,2018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78.06%,合并报表利润发生净亏损1,035.74万元,每股净资产仅有0.40元。

  金泰股份公司已经在财务报表附注二、2中披露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情况或事项,以及附注十三、2披露的金泰股份公司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和情况的应对计划。我们认为,上述事项仍然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金泰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财务报表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及应对计划未充分披露。

 

5.宏达矿业。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2 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宏达矿业存在11个未决诉讼,这11个诉讼案件目前均尚处于等待开庭阶段或审理阶段;通过网络等方式查询获悉的两个诉讼案件,宏达矿业目前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送达文书。至审计报告签发日,我们无法了解到上述诉讼事项的其他信息,以及宏达矿业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诉讼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宏达矿业,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6.*ST盈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2所述,对HIGH SHARP ELECTRONIC LIMITED的应收款项未收回,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事项尚未解决。上述导致2017年度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对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可能存在影响。

 

7.未名医药。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7及六、37所述,未名医药持有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科兴”)26.91%的股权,能够对北京科兴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8年度确认了对北京科兴的投资收益126,166,585.89元,20181231日资产负债表显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434,744,029.57元。

 

北京科兴主要股东因公司重大发展问题产生矛盾,对2017年度进行审计时,我们未能全面充分接触北京科兴的财务资料,导致我们对未名医药2017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因股东矛盾对2018年度的持续影响,我们对北京科兴进行现场审计中,获取了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并进行了查阅。获取了中诚信安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43日出具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除此之外,我们未能获取其他的审计证据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对北京科兴的投资收益126,166,585.89元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434,744,029.57元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8.宜通世纪。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

1)诉讼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七)1所述,宜通世纪截止审计报告日披露了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涉及诉讼金额1.88亿元,其中1.40亿元诉讼涉及的或有赔偿金额尚未估计入账;我们无法就上述诉讼的赔偿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我们无法对截止本报告日诉讼的相关损失而需计提负债的金额作出调整。

2)立案侦查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七)2所述,宜通世纪于20187月收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倍泰健康原董事长方炎林及原总经理李询涉嫌犯罪且已被立案侦查,目前尚未收到最终侦查结果,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倍泰健康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9.*ST舜喆B。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

广东舜喆公司2017年度分别为普宁市华丰强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华丰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借款、普宁市莱利盛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莱利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由于上述抵押担保协议于2018年度仍处于有效期内,华丰强20185月份以上述抵押担保协议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重新借款1,170.00万元、莱利盛20188月份以上述抵押担保协议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重新借款2,379.00万元。由于华丰强和莱利盛未与广东舜喆公司签订任何相关反担保协议,我们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就该抵押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事项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ST雏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

1)雏鹰农牧因资金短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而涉及较多的司法诉讼,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雏鹰农牧的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截至审计报告日止,雏鹰农牧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应对计划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雏鹰农牧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2)雏鹰农牧债权投资、财务资助等款项存在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回的减值迹象,公司管理层无法合理估计账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上述资产均参考一般信用风险组合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按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雏鹰农牧管理层无法做出合理估计和判断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3)雏鹰农牧未完整提供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根据已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部分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截至审计报告日,雏鹰农牧未提供与上述股权投资相关的公允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等减值测试资料,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雏鹰农牧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4)雏鹰农牧与部分管理层未识别为关联方的单位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在审计中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我们对管理层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我们无法判断雏鹰农牧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受到行业特殊性和疫情的影响,我们无法充分实施对雏鹰农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中的猪舍及相关配套设备等资产的监盘工作,对其部分资产的数量、状况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报的准确性。

 

6)子公司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畜牧”)未能完整提供2018年度财务资料。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东江畜牧财务报表列报是正确,进而无法判断东江畜牧对雏鹰农牧财务报表的影响。

 

7)雏鹰农牧因债务逾期发生多项诉讼、仲裁,涉诉案件仍在审理或执行中,雏鹰农牧无法合理预计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我们无法获取与上述未决诉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涉诉事项对雏鹰农牧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8)雏鹰农牧于20193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豫调查字[2019]01)。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雏鹰农牧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调查正在进行中,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雏鹰农牧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2.*ST科林。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内容如下:

 

(1) 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七.26.(2)、附注七.29.(1)、附注七.35.2)、附注七.36 所述,截至 20181231日,科林环保公司逾期债务涉及金额11,228.16万元(其中票据逾期未兑付8,188.16万元,银行借款逾期未支付2,000.00万元,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逾期未支付1,040.00万元);截至本报告日,已被提起诉讼涉及 49 笔,金额9,249.19万元;截至20181231日,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六户,冻结金额701,929.88元,且存在尚未偿还的外部单位资金往来款6,854.00万元(附注七.33.(3).1)); 已建成光伏电站结算形成的应收账款短期内难以回款,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短缺。科林环保公司主要的在建高邮项目已经停工,短期内难通过筹集资金复工。截至本报告日,科林环保公司亦无其它可以产生充足资金收入来源的项目,用以偿还当前债务。另外,高邮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导致该项目后续发展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科林环保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

截至本报告日,科林环保公司虽已对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定了相关措施,但我们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科林环保公司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的判断。

(2) 收入、成本、大额往来款项的确认

由于科林环保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与成本核算相关的重大控制缺陷,对此我们设计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包括更多的从科林环保公司外部直接获取审计证据和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如发出更多的询证函、实施现场访谈、获取第三方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对合同资金收付流水的核对和重新计算等)。由于科林环保公司工程项目(主要系高邮项目)建设停滞、项目人员离职、与部分供应商发生诉讼,我们未能获取与该收入及成本确认相关的信息与资料,包括完整反映实际工程进度的验工计价单、工程结算书等,因此,我们无法确认科林环保公司是否恰当的估计工程的完工进度并合理确认合同收入及合同费用,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以及财务报表的其它项目作出调整建议。另外,高邮项目后续发展的不确定性,也使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和评价科林环保公司估计相关项目成本、费用和代垫款减值,以及是否需要预计可能的进一步损失。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影响是广泛和重大的。

(三)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ST康达。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内容如下:

前管理层部分人员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及部分预付投资款商业实质存疑。

康达尔公司于20188月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的信息,原董事长、总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罗爱华女士,原财务总监、董事李力夫先生,原法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张明华先生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尚未收到司法机关就上述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康达尔公司期末大额异常预付投资款包括深圳君合民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00万元,深圳前海光信创新并购投资有限公司3650万元,深圳市启晖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600万元,合计8750万元。

2.*ST天业。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内容如下:

1)天业股份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金额116700万元,其中: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借款34700万元提供担保,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对外借款82000万元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天业股份公司2018年虽然对上述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控制尚未运行足够长的时间。

2)天业股份公司未完全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与公司控股股东发生较大的资金往来。截止20181231日,天业股份公司控股股东通过相关公司占用资金及应收利息余额为482447638.55元。天业股份公司在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对上述占用进行了充分披露,但上述借款行为违反了天业股份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天业股份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管理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2018年天业股份公司虽然对与关联方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控制尚未运行足够长的时间。

3)天业股份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识别及更正公司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上述重大错误,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未能有效实施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天业股份公司2018年虽然对上述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控制尚未运行足够长的时间。

4)天业股份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内控失效、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2(1)、十五.4(2)所述,未能及时披露相关的对外担保、诉讼情况。

3.飞乐音响。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内容如下:

本次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识别出飞乐音响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飞乐音响公司未能在商誉出现减值迹象时,及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导致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影响财务报表中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2)飞乐音响公司之重要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有效执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同时在客户多次提出延期支付的情况下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项目资金流得不到有效监控,导致重大项目款项未能按时收回;同时建设中的项目进度发生延期或中断,造成飞乐音响公司资金周转完全依赖大股东支持,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

3)飞乐音响公司之重要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与供应商的对账制度,未能及时从供应商处取得采购发票,导致流转税和所得税损失,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

4.汇嘉时代。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内容如下:

汇嘉时代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汇嘉时代所属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公司”),直接或通过借款客户以资金转贷方式拆借汇嘉时代的资金。2018年度,累计发生借款187,000,000.00元,归还5,200,000.00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提利息14,444,527.78元,收回利息12,383,600.00元。截至20181231日,借款本金余额为181,800,000.00元,应收利息余额为2,060,927.78元。20191月,累计发生借款40,000,000.00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提利息3,885,189.88元。前述借款及利息,已于2019321日前全部收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有关上市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规定,亦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7]160号)有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的规定。

汇嘉时代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1)未能依据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使用贷款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2)未能有效执行汇嘉时代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和信息及时披露的规定。

3)汇嘉小贷公司的部分岗位人员配备不足,风险管理部门未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设置贷款风险控制员,未对贷款项目的初审意见和结论形成项目评价书;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只有二人,不符合贷款审批制度中有关原则上有六位审批人参与即可召集开会的规定;未能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置财务总监岗位。在贷前调查时仅对签约的贷款客户进行了形式调查,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未能按照《贷后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贷款客户的借款资金实际用途进行必要的关注并调查;在资金借出时,利用贷款业务的审批流程代替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和付款的审批流程。汇嘉时代未能对投资设立的汇嘉小贷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汇嘉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与公司投资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5.大连电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内容如下:

20185月,大连电瓷在未完全按照公司采购相关的内控制度审核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迪贸易”)供应商资质的情况下,经大连电瓷董事长的批准,与菲迪贸易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合同总价人民币5,750.00万元。大连电瓷于合同签订后,即向菲迪贸易支付人民币2,300.00万元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40%)。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菲迪贸易仍未按合同要求向大连电瓷提供货物、亦未退回上述预付款项。

大连电瓷于本次付款之前未曾与菲迪贸易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因此菲迪贸易属于新增供应商,但大连电瓷未对菲迪贸易的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未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执行新增供应商评审程序;大连电瓷与菲迪贸易签订购销合同,未经过生产、采购等部门的审核,未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审批程序;大连电瓷与菲迪贸易首次合作,即支付了40%的合同预付款,与以往采购付款模式显著不同,但该笔款项支付前未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经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审核。

上述情况违反了大连电瓷《合同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供方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导致大连电瓷采购相关内部控制失效,并且可能给大连电瓷造成金额较大的坏账损失,因此我们认为该事项属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6.*ST雏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内容如下: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识别出雏鹰农牧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雏鹰农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财务资助与债权投资部分存在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回的减值迹象,管理层无法合理估计账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该重大缺陷影响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计价,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失效。

2)雏鹰农牧下属产业基金的部分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但雏鹰农牧未对上述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该重大缺陷影响财务报表中股权投资相关项目的计价,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失效。

三、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变更总体情况

截至2019425日,共有38家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298。前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5家,前后任事务所均已报备变更信息的有293家(详见附表6)。对于变更原因,有168家表示,是因前任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年限较长或聘期届满;有61家表示,是因上市公司发展需要或重大资产重组;有39家表示,是上市公司根据集团、控股股东要求或政府部门规定进行轮换。

截至2019425日,共有35家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184。后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8家,前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3家,前后任事务所均已报备变更信息的有173家(详见附表7)。

 

附表:

1.上市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简要情况明细表(截至2019425日)

2.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截至2019425日)

3.上市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简要情况明细表(截至2019425日)

4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汇总表(截至2019425日)

5.上市公司2018年度非无保留审计报告统计表(截至2019425日)

6.上市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明细表(截至2019425日)

7.上市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明细表(截至20194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