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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2020 No.3 新《收入准则》学习(1)— 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


一、合同资产

(一)概念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它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新收入准则第41条)

(二)合同资产与应收款项的区别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均为企业拥有的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

1)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只承担信用风险;

2)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它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合同资产除了承担信用风险外,还可能承担履约风险等其他风险。

三)合同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设置“合同资产”会计科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合同资产减值

1、合同资产减值规定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46 条规定,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第63条规定,合同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1)该项目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

2)该项目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22号准则可以看出,对于合同资产,企业应当或可以选择按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实务中,很多公司对于合同资产减值在会计政策中表述为:“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均按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合同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设置“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并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按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将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合同资产减值计入信用减值损失。从实质上看,合同资产是特殊的应收款项,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范畴。实务中,上市公司对此均作为“信用减值损失”处理。

 

二、合同负债

(一)概念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新收入准则第41条)

(二)合同负债的会计处理

企业设置“合同负债”会计科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和合同对价的金额。

新准则下,企业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递延收益”科目。(注:新的报表格式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不以转让商品或劳务作为义务,比如,有的上市公司在预收账款项下,披露了“预收租赁费”、“预收股东款”等内容)。

 

三、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列报与披露

(一)列报

1、“合同资产”项目、“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一年之内的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分别在“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项下列示;收款(或转让商品或劳务的义务)期限长于一年的,在“其他非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下列示,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列示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得相互抵消。

3、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举例详见收入准则应用指南[68]

(二)披露

企业应当披露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3、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

4、前期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

5、履行履约义务的时间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

6、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包括:

1)企业合并导致的变动;

2)对收入进行累积追加调整导致的相关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变动;

3)合同资产发生减值;

4)对合同对价的权利成为无条件权利(即,合同资产重分类为应收款项)的时间安排发生变化;

5)履行履约义务(即,从合同负债转为收入)的时间安排发生变化。(新收入准则第42条)